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

  ——访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王泽彩
  杨光:在我们身边随时会发现财政资金滥用现象,比如造价40万元一个的自动借书机,因为用着不方便,建好后只是个摆设;政府给某些国企投入大量补贴,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一些广场雕塑拆了建建了拆,完全体现的是为政官员的意识。对于这些资金上的浪费现象,正如您前面分析的那样,部门成为经济人就会有利益追求,再加上不透明。目前我们都是事后评价更多,事先和事中的监督都不足。我国《预算法》针对预算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都有哪些规定,你认为这些规定为何没能有效制约资金滥用问题,需要如何完善法律,难点在哪?

  王泽彩:您列举的这些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在个别一些地方司空见惯。矫正上述问题,确实应该从完善相关法律开始。
  我国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政府职能和财政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管理和财政体制经过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调整,施行了20多年的《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现行《预算法》只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做出了宽泛的界定,而最近公布的《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发现,还有相当规模的预算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未缴入国库的资金达91.4亿元。这意味着,每年都有大量的“预算外收入“(尽管名义上已经取消),变成了“私房钱”。
  而且,由于人大预算监督机制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大量财政支出也尚且未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数额巨大的预算资金更是处于监管的盲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预算资金容易被挪用、滥用甚至私分。比如,现行《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和透明未做任何规定,行政部门则通过一些条例将绝大部分预算信息列入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再比如,现行《预算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规范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而有关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方面的内容不具体,监督的内容、程序不够明晰,不利于人大实施实质性的审查监督权。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预算收支资金,既不能在人大预算草案中反映,财政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同时,《预算法》明确提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几年各级财政超收很多,最多的超几千亿元,只要不出现赤字,就可以不作为预算调整。大量预算收支的增加都脱离了人大监督,这是不完善的。
  这些问题缘于落实公民应该拥有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没有一个切实可操作制度设计,特别是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还是流于形式的,另外,目前还没有将中期预算与长期预算写入预算法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期预算,简单来说是一种预算收支安排超过一年的财政计划,旨在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提供各财政年度中的支出预算必须遵守的预算限额,从而有效控制这些部门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中长期预算制定的难度很大,只有以法律基础为保障,才能保障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顺利推行。
  杨光:新成立的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在推进我国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方面预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王泽彩:简单来说,绩效管理专业委员会是要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论、政策、制度研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力争为建设现代财政提供智力支撑;为服务财政改革的大局和中心工作,形成预算管理改革的机制创新。
  从近期工作安排看,一是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6-2020年)》前期课题研究。二是研究分行业预算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它的意义在于真正实现绩效管理“接地气、增效率”。三是根据研究会建立的预算绩效专家库系统,接受委托或预算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绩效评价申请,参与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评估工作。适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研究信息系统”。此外围绕绩效方面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也是一项随时进行的工作。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中国的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一个更为有效的理论和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