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共享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出资格确认申请;经确认取得资格的,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供开票服务。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须将审批通过的中介机构报省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管理,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负责。
   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中介机构应有以下责任:
  (一)妥善保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二)定期备份有关开票数据;
  (三)为纳税人开票信息保密;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抄报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抄报税;
  (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共享系统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
     
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样式附后)录入开票信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由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按专用发票的保管年限保存。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的,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应负责赔偿,并恢复所丢失数据。
      
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