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年检和换证工作


 

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市(区)范围内,属于XX乡镇(办事处)辖区设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市(区)范围内,属于XX乡镇(办事处)辖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等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外经贸委的批文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1、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市(区)范围内,属于XX乡镇(办事处)辖区设立的内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分支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  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以及总公司成立分公司的X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8、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证明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纳税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

9、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市(区)范围内,属于XX乡镇(办事处)辖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报送资料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位置上;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临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市(区)范围内,属于XX乡镇(办事处)辖区设立的临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时限

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三、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正常注销恢复税务登记申请须知

一、受理条件

纳税人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和代码证书注销前,或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以及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等原因,又申请恢复税务登记的。

二、受理时限

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应在限改日期前办理。

三、报送资料

1《正常注销恢复税务登记申请表》

2、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理由及原因)

3、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关于恢复登记的决议

变更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凡在XX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具体包括:

1、改变纳税人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3、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4、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以及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改变经营方式;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7、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8、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9、改变企业形式;10、改变核算方式;11、增减注册资金;12、增减投资总额或变更股东(投资者);13、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4、改变财务负责人;15、改变办税人员;16、改变总机构、分机构、支机构名称;17、增减分支机构;18、改变税号;19、改变行业;20、改变其它税务登记内容。

二、受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银行帐号发生增减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牵扯变更税种的填写);

3)《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在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一、受理条件

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二、受理时限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

三、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企业需盖公章)(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发票领购簿、未缴销及需验旧的发票;

5、《防伪税控企业注销发行登记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6、《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一般纳税人提供)

7、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8、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提供)

9、上年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至申请注销日的财务报表。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须知

一、受理条件

上一年度(公历1231)前,经我局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受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5月。

三、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有关会计账簿;

7、税务检查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