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A建筑公司开始承建某城市基础配套工程,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6%。当年3月,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给予A建筑企业共计300万元的财政贴息。当年7月15日,企业收到贴息款项。预计2010年7月1日工程完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企业获得的300万元财政贴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A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产生了争议。

2008年1月1日,A建筑公司开始承建某城市基础配套工程,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6%。当年3月,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给予A建筑企业共计300万元的财政贴息。当年7月15日,企业收到贴息款项。预计2010年7月1日工程完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企业获得的300万元财政贴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A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产生了争议。

 

       问:我单位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单位内部成立了一个租赁公司,该单位向其他内部单位收取一些租赁费,税务部门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内部租赁应缴纳营业税。他们的说法对吗?有何依据?

  答:《》()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内部成立的租赁公司,如果仅是一个内部部门,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那么这种租赁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此租赁公司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公司,那么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对于其租赁行为要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