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合同营业额如何确定

近日,一家建筑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一管道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1日。2009年度履行该建筑合同的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设备价值40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是否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额,应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应为600万元。